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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 符合条件的可视为合法建筑

温州晚报  2017-11-20 09:12

[摘要]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政策解读近日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政策解读近日发布。

初步调查结果存在错误

予以更正并公示

根据实施意见:

1.明确未经登记房屋的调查属于拆征范围内房屋调查中的一项内容,采取公示方式进行。

2.当事人对属地街镇就未经登记房屋的初步调查结果无异议且按期签约的,未经登记房屋随合法房屋一并腾空拆除。

3.当事人对初步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属地街镇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属地街镇认为初步调查结果确存在错误的,可予以更正并公示。

属地街镇认为该未经登记房屋情况特殊或复杂的,报请鹿城区级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

4.对拒不腾空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属地街镇将相关资料移交该区综合执法局处理。未经登记房屋尚未灭失的,该区综合执法局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未经登记房屋已灭失的,该区综合执法局根据相关规定出具认定意见。

5.该区综合执法局出具的处理决定或认定意见作为属地街镇签约或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的依据。

相关法律施行前建成

视为合法情形

本月15日施行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将以下未经登记房屋视为合法情形:

(一)在土地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及我市相关管理制度施行前建成的未经登记房屋可视为合法建筑:

1.位于旧城区内(指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旧城区范围),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

2.位于旧城区外,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

未经登记建筑是否符合上述二项所规定的时限,原则上以该时限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及此后历年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为依据。

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全

符合相关条件可视为合法建筑

(二)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经核实后可视为合法建筑:

1.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在该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房屋。

4.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规划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5.位于旧城区内曾经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住宅房屋。

6.因违法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后作价回购的房屋。

7.1990年3月31日前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此前几年,鹿城区将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主体调整为该区城管与执法局,并明确对于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由属地街镇负责,对不符合征收补偿规定的未经登记建筑移交区城管与执法局实施违法建筑处罚。但因以上做法一直未形成规范性文件,故此次该区研究并出台此《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出台后,原《鹿城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实施细则》(温鹿政发〔2012〕64号)予以废止,但未经登记建筑的实体认定规则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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