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我市 “大建大美”正在强势推进,而隐匿在城市中的危旧房屋如何“解危”备受瞩目。
市中心聚集着不少老旧住房。
日前,《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修缮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主城区市民危旧住房解危处置、修缮加固、拆除重建有了新的政策依据。办法将于7月12日起施行。
■根据房屋情况分类解危处置
当下,我市 “大建大美”正在强势推进,而隐匿在城市中的危旧房屋如何“解危”备受瞩目。尤其是在鹿城区依然存在着大量的C、D级危房,而辖区内除藤桥镇、山福镇外的其他街镇居民危房建设尚无相应的政策依据。为此,此次办法对城镇危旧房和农村危旧房在修缮加固、原拆原建、置换安置等多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办法,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应当结合房屋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分类解危处置。
对已纳入征迁改造当年计划的城乡C、D级危旧住宅房屋,应提前启动签约程序并及时腾空验收,提前支付过渡费。
对未纳入征迁改造当年计划的城乡C、D级危旧住宅房屋,采取下列四种分类解危处置:经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C级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应该进行修缮加固;经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D级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在进行危房解危处置时,应优先考虑修缮加固、原拆原建方式。当该两种方式不足以解危时,再进行等值置换(现房安置)或货币回购。
而针对农村危旧住宅房屋,经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C级的应该进行修缮加固或审批重建;经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D级的应该进行修缮加固、审批重建、等值置换(现房安置)。未纳入征迁改造当年计划的农村D级危旧住宅房屋,在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等值置换(现房安置)。
■需与周边建筑风貌保持协调一致
办法规定,城乡危旧住宅房屋修缮加固时不得改变原房屋面积、高度、建筑风貌,色彩与周边保持一致协调。
同时,办法还对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作了详细规定。如城乡危旧住宅房屋符合拆除重建条件,但在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历史文化保护及公共设施用地等控制范围内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危旧住宅房屋,不得原址重建。
城镇多层多业主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时,应尽量满足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消防规范和日照间距等要求。确因设计需要而增加附属设施(如过道、消防楼梯、电梯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套型建筑面积,但不得增加套内建筑面积。
藤桥镇、山福镇农村个人危旧住宅房屋审批重建时,位于总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按照村庄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已编制村庄规划但未明确建筑层数或未编制村庄规划,原合法或可视为合法房屋少于三层的,在不突破原建筑基底面积且满足与周边建筑之间的日照、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可审批至三层,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外,此次办法还特别明确了城镇危旧房原拆原建的审批对象、审批程序、监管和具体要求,并对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项目收费、补助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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